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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是中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上海能源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期能源)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发起设立的、面向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国际交易场所,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期货市场自律管理职能。2013年11月6日,上期能源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广州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21年1月22日,主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绿色发展,秉持创新型、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定位,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国际场所播报编辑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多次的合并和重组。如今最有影响力的期货交易所包括 [6]:中国市场1、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于1993年成立,是我国第一个从事以粮油交易为主,逐步开展其它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她的前身是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小麦、优质强筋小麦。2、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于1993年11月成立,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大豆、豆粕。3、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于1998年由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粮油交易所三所合并而成,其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铜、铝和天然胶。美国市场台湾期货交易所以芝加哥和纽约为主: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以农产品和国债期货见长)、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以畜产品、短期利率欧洲美元产品以及股指期货出名)、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以指数期权和个股期权最为成功);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以石油和贵金属最为出名)、国际证券交易所(ISE:新兴的股票期权交易所)。2006年10月17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宣布和已竞争百年的同城对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进行合并。2007年6月,CME和CBOT的合并计划获得美国司法部的批准,2007年7月9日,CME和CBOT股东投票决议通过两家公司合并,CME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2008年3月17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与纽约商品交易所达成协议,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以股票加现金的方式实现对后者的收购,涉及资金约94亿美元。 [7]欧洲市场主要是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主要交易德国国债和欧元区股指期货)和泛欧交易所[1](Euronext:主要交易欧元区短期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另外还有两家伦敦的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主要交易基础金属)、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主要交易布伦特原油等能源产品)。亚太市场以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中国的内地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主。日本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以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主要是能源和贵金属期货)、东京谷物交易所(TGM:主要是农产品期货)等为主的商品交易所,以及以东京证券交易所(TSE:主要交易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大阪证券交易所(OSE:主要交易日经225指数期货)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主要交易短期利率期货)为主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量近几年名列全球第一。新加坡交易所(SGX)集团下的期货市场上市的主要是离岸的股指期货,如摩根台指期货、日经225指数期货等。印度主要期货品种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和个股期货以及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澳大利亚期货市场主要是当地的股指和利率期货。中国内地目前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小麦、棉花、白糖等农产品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大豆、玉米等农产品期货)、上海期货交易所(主要交易金属、能源、橡胶等工业品期货)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将上市金融期货品种,首先将上市沪深300股指期货。香港地区的期货市场主要是以香港交易所集团下的恒生指数期货、H股指数期货为主。台湾地区的期货市场主要包括在台湾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与期权。 [1]其他市场中南美主要是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主要交易利率、汇率期货)和巴西期货交易所(交易各类金融和商品期货)。非洲期货市场主要是南非的证券交易所下属的期货市场,上市当地金融期货品种。--------------------------------------------------------------------------------2006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泛欧证券交易所已达成涉及金额近78亿美元的合并协议。国际介绍播报编辑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交易品行情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是美国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也是世界上第二大买卖期货和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向投资者提供多项金融和农产品交易。自1898年成立以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持续提供了一个拥有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以保护投资者避免金融产品和有形商品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并使他们有机会从交易中获利。2002年12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控股公司正式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也由此从会员制的非营利组织转变为营利公司。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当前世界上交易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农产品交易所,19世纪初期,芝加哥是美国最大的谷物集散地,随着谷物交易的不断集中和远期交易方式的发展,1848年,由82位谷物交易商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该交易所成立后,对交易规则不断加以完善,于1865年用标准的期货合约取代了远期合同,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除厂提供玉米,大豆、小麦等农产品期货交易外,还为中、长期美国政府债券、股票指数、市政债券指数、黄金和白银等商品提供期货交易市场,并提供农产品、金融及金属的期权交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玉米、大豆、小麦等品种的期货价格,不仅成为美国农业生产、加上的重要参考价格,而且成为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价格。2006年10月17日,美国芝加哥城内的两大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正式合并成为芝加哥交易所集团,总市值达到250亿美元。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纽约商业交易所是美国第三大期货交易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实物商品交易所。该交易所成立于 1872年,坐落于曼哈顿市中心,为能源和金属提供期货和期权交易,其中以能源产品和金属为主,产生的价格是全球市场上的基准价格。合约通过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GLOBEX电子贸易系统进行交易,通过纽约商业期货交易所的票据交换所清算。1994年NYMEX和COMEX合并。根据纽约商品交易所的界定,它的期货交易分为NYMEX及COMEX两大分部。 NYMEX负责能源、铂金及钯金交易,在NYMEX分部,通过公开竞价来进行交易的期货和期权合约有原油、汽油、燃油、天然气、电力,有煤、丙烷、钯的期货合约,该交易所的欧洲布伦特原油和汽油也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来交易的。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还有e-miNY能源期货、部分轻质低硫原油、和天然气期货合约。 其余的金属(包括黄金)归COMEX负责有金、银、铜、铝的期货和期权合约。COMEX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为全球最大,它的黄金交易往往可以主导全球金价的走向,买卖以期货及期权为主,实际黄金实物的交收占很少的比例;参与COMEX黄金买卖以大型的对冲基金及机构投资者为主,他们的买卖对金市产生极大的交易动力;庞大的交易量吸引了众多投机者加入,整个黄金期货交易市场有很高的市场流动性。黄金交收成色标准与伦敦相同。COMEX的黄金买卖早期只有公开喊价,后来虽然引进了电子交易系统,但COMEX并没有取消公开喊价,而是把两种模式混合使用,两者相加使参与买卖者差不多可以24小时在COMEX交易。伦敦与纽约黄金交易市场有密切的互动关系,并衍生出如伦敦现货金与纽约期货黄金的掉期交易。 在交易场地关闭的18个小时里,NYMEX分部和COMEX分部的能源和金属合约可以通过建立在互联网上的NYMEX ACCESS电子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纽约期货交易所成立于1998年,是由纽约棉花交易所(New York Cotton Exchange)和咖啡、糖、可可交易所(Coffee Sugar Cocoa Exchange)合并而来的。新成立的纽约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其会员也都是原来两家交易所的会员,其中棉花会员450家,咖啡、糖、可可会员500家。纽约期货交易所是世界上惟一一家交易棉花期货和期权的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的450家棉花会员分别来自于五种公司:自营商、经纪商、棉商、棉纺厂和棉花合作社。参与棉花期货交易的涉棉企业很多,套期保值的比例较高,一般在35%-40%左右。伦敦金属交易所(L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价格和库存对世界范围的有色金属生产和销售有着重要的影响。在19世纪中期,英国曾是世界上最大的锡和铜的生产国,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业需求不断增长,英国又迫切地需要从国外的矿山大量进口工业原料。在当时的条件下,由于穿越大洋运送矿砂的货轮抵达时间没有规律,所以金属的价格起伏波动很大,金属商人和消费者要面对巨大的风险,1877年、一些金属交易商人成立了伦敦金属交易所并建立了规范化的交易方式。从本世纪初起,伦敦金属交易所开始公开发布其成交价格并被广泛作为世界金属贸易的基准价格。世界上全部铜生产量的70%是按照伦敦金属交易所公布的正式牌价为基准进行贸易的。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是欧洲最重要的能源期货和期权的交易场所。它成立于1980年,最初是非营利性机构。1981年4月,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推出重柴油(gasoil)期货交易,合约规格为每手100吨,最小变动价位为25美分/吨。重柴油在质量标准上与美国取暖油十分相似。该合约是欧洲第一个能源期货合约,上市后比较成功,交易量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走势。1988年6月23日,IPE推出国际三种基准原油之一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IPE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特别设计用以满足石油工业对于国际原油期货合约的需求,是一个高度灵活的规避风险及进行交易的工具。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上市后取得了巨大成功,迅速超过重柴油(gas oil)期货成为该交易所最活跃的合约,从而成为国际原油期货交易中心之一,而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也成为了国际油价的基准之一。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是布伦特原油定价体系的一部分,包括现货及远期合约市场。该价格体系涵盖了世界原油交易量的65%。2000年4月,IPE完成了改制,成为了一家营利性公司。2001年6月,IPE被洲际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Inc.)收购,成为这家按照美国东部特拉华州(Delaware)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京工业品交易所又称东京商品交易所,于1984年11月1日在东京建立。其前身为成立于1951年的东京纺织品交易所、成立于1952年的东京橡胶交易所和成立于1982年的东京黄金交易所,上述三家交易所于1984年11月1日合并后改为现名。 该所是日本的一家综合商品交易所,主要进行期货交易,并负责管理在日本进行的所有商品的期货及期权交易。该所经营的期货合约的范围很广,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交易多种贵金属的期货交易所。交易所对棉纱、毛线和橡胶等商品采用集体拍板定价制进行交易,对贵金属则采用电脑系统进行交易。该所以贵金属交易为中心,大力发展石油,汽油,气石油等能源类商品,1985年后,即成立后的第二年就成为日本最大的商品交易所,当年的交易量占日本全国的商品交易所交易总量的45%以上。东京工业品交易所是按照1950年颁布的《日本商品交易所法》建立起来的一个非赢利性会员制组织。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已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期货交易所之一,作为一个品种完善的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东京工业品交易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铂金和橡胶交易所,且其黄金和汽油的交易量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的纽约商品交易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成立于1984年,是亚洲第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是一家国际性的交易所,SIMEX的交易品种涉及期货和期权合约、利率、货币、股指、能源和黄金等交易。 1986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抢在日本之前推出日经225指数期货,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日经225股指交易的主要场所,开创了以别国股指为期货交易标的物的先例。1989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成为亚洲第一家能源期货交易市场。它还与包括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在内的世界有影响的交易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80%的交易客户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其他国家。从产品和业务范围的角度看,它已涵盖北美及欧洲市场。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有35个清算会员(Clearing member,即SIMEX的股东),一个清算会员应拥有1股股票和3个交易席位。除了这35个清算会员之外,SIMEX还有472个非清算会员机构交易席位和147个非清算会员个人交易席位。韩国期货交易所(KOFEX)韩国期货交易所于1999年2月在釜山成立,当年就推出了美元期货及期权、CD利率期货、国债期货、黄金期货。但是,早在1996年5月3日,韩国证券交易所就推出了KOSPI200指数期货交易,1997年6月又推出了KOSPI200指数期权交易。于是,股指期货、期权与其它金融期货品种的上市地点分隔开来。在经历了一番股指期货、期权合约到底应放在证券交易所还是期货交易所的争论之后,KOSPI200指数期货、期权交易终于从证券交易所转移到KOFEX。KOSPI200股指期权合约是整个韩国期货、期权市场的核心产品。2000年,凭借着KOSPI200合约142%的交易量增长,韩国交易所首次挤入前五强,也就是这个合约一直蝉联交易量第一名,使得韩国交易所在全球交易所排名中也连续四年位居首位。2005年1月19日韩国已有的三家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Kosdaq)以及期货交易所合并成为一个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KRX),总部设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釜山。KRX是一个综合性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单个股票期权、各种基金及投资信托、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黄金期货等。香港期货交易所(HKFE)香港期货交易所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30家交易所参与者(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 2000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成为香港交易所(HKEX)拥有。处罚权播报编辑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期货投资客户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在期货市场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的组织者,主要通过一线监管以维护期货市场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在监管过程中,交易所对市场违规行为行使处罚权必然会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交易所的处罚权逐渐受到业内外关注。处罚权的法律渊源1.处罚权的民法渊源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规则是所有会员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全体会员有约束力,是期货市场组织和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会员接纳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在期货经纪协议中均要求客户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在相关协议中也明确约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为期货交易服务的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各主体形成合意并普遍承诺遵守的多边协议,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另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规则须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应当征求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又可视为合同法规定的经行政审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协议,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会员和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2.处罚权的行政法渊源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构成,是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分工明确、高度协作的有机整体,共同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平稳运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制定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办法,并在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明文赋予交易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享有查处违规行为的权力,交易所也当然具备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这种处罚权来自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交易所通过行使处罚权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处罚权的法律属性处罚权的法律属性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阶段的交易所仍是作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属性兼具的主体,要准确把握交易所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的法律属性,首先需要对权利和权力进行区分。通说认为,权利是现代法学的核心观念,可以理解为个体自主性为正当,法律对权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权利自由。权力是管理——服从关系,是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支配力或影响力,法律对权力一般予以制约,谨防滥用。不管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均有其理论渊源。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学界对自治社团的处罚有两种理论:一种观点认为自治社团是各成员契约的结果,处罚是一种契约约定的行为,罚款与违约金无异。另一种则认为处罚权基于习惯法上的认可,即实体上的必要性,并要求各成员共同通过的章程做出规定。英美法系则认为,社团惩罚权力来源于国家授予,而后多数观点又倾向于“会员个人的同意及权利的让渡”。从交易所处罚权来源的两个方面考证:首先,处罚权主要是通过协议的约定让渡部分权利而取得,各市场主体皆为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维系的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针对损害市场的行为,各市场主体将查处违规权利让渡于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违规行为,处罚权具有权利的属性。其次,交易所的处罚规定经国家行政机关规范审查并认可,带有权力强制性的基本特征,通过公权力确认的处罚权更具有威慑力,所以处罚权又具有权力的属性。从交易所处罚的种类看,处罚包括资格罚、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资格罚,就是取消违规者的某种市场资格,主要是会员资格、出市代表资格、交割仓库、结算银行资格、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财产罚,就是责令违规者交纳一定数量钱款,即罚款。行为罚是责令违规者为一定行为,如责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声誉罚,就是向违规者发出警告、通报批评。交易所的处罚,虽集中体现了一线监管权力的属性,但由于处罚的依据来源于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私权利的特征明显,交易所处罚仍属于自律监管类的民事处罚。由上可知,期货交易所的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监管类民事处罚,后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权力处罚。两者的其他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同。前者针对期货交易中违反规则而不一定违法的行为;后者是某项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违反了行政法规。其次,处罚对象不同。前者处罚的对象仅限定在会员、客户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后者处罚的对象范围广泛,包含各种行政相对人。再次,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体依据为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等;后者的具体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从本质上看,交易所的处罚权具有权力的一些特征,但其法律属性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 [8]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加强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并由对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审判,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 [9]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概况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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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的公司制交易所。中金所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成立中金所,发展金融期货,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适应经济新常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中金所以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宗旨,通过向市场提供安全、高效、完善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服务,促进金融风险合理转移与配置,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繁荣。中金所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订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交易信息,提供技术、场所、设施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中金所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积极推动金融期货新品种的上市,努力完善权益、利率、外汇三条产品线,满足参与者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采取全电子化交易方式,以高效安全的技术系统为强大后盾,在借鉴国内外交易所先进技术成果和设计理念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稳定的金融期货交易运行平台。中金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形成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市场安全运行。中金所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跨市场协调监管、异常交易监控等一系列制度,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金所稳步扩大金融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加入国际期货行业组织,与境外主要交易所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做实信息共享与互换、人员培训、业务学习、产品开发等合作内容,满足境内外投资的跨境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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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成立于1999年,是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期货交易所。上期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维护市场公平、有序和透明,实行自律管理。上期所会员大会是上期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上期所的监督机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期能源)、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与衍生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上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期所的下属子公司。
上期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在证监会党委的领导下,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责,服务引导实体产业运用期货工具定价交易、管理风险、配置资源,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目前,上期所(含上期能源)已上市铜、铝、锌、铅、锡、镍、国际铜、氧化铝、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原油、燃料油、低硫燃料油、石油沥青、天然橡胶、20号胶、合成橡胶、纸浆、集运指数(欧线)等23个期货品种;铜、天然橡胶、黄金、铝、锌、原油、螺纹钢、白银、合成橡胶等9个期权品种,涵盖金属、能源、化工、服务等领域。其中,原油、低硫燃料油、20号胶、国际铜、集运指数(欧线)等5个期货品种和原油期权直接对境外投资者开放。上期综合业务平台已推出买方挂牌、卖方挂牌、定向挂牌、仓单线上质押融资等功能,交易品种基本覆盖上期所期货品种序列,提供满足实体企业个性化需求的一站式服务。上期所建立了完备有序、规范有效的交易运行、自律管理和风险控制规则制度,配备了可支撑市场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交易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和基础通信设施,持续推出上期“强源助企”“产融服务基地”“企业深耕计划”等品牌项目打造精细化、创新型市场服务,逐步构建起功能发挥完善、运行安全高效、监管透明规范、参与结构合理、平台双向开放的市场体系,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近年来,上期所稳步推进品种和工具创新,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产业客户参与度持续提升,服务实体功能进一步凸显,“上海价格”影响力不断扩大。据世界期货业协会(FIA)统计,上期所场内商品衍生品成交规模多年来位居世界前列。
未来,上期所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证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努力践行“稳健、进取、诚信、专业”的核心价值观,持续打造高质量产品体系、高能级服务平台、高效率机制创新、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赋能信息技术系统、高标准绿色理念、高效能自律监管七大战略,努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贡献期货力量。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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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6号公布 2007年4月9日证监会令第4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三)中国证监会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担任。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第四章 会员管理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每年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第六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二)可流通的国债;(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价值、折扣率等内容。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第七十二条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第七十四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第七十六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七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后,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结算。承担期货结算职责的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中央对手方,自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承继双方在期货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第八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第八十三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第八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第八十五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八十七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一)即时行情;(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第九十七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第九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处谋取利益。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第一百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第一百零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三)违反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规定;(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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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6号公布 2007年4月9日证监会令第4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