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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_百度百科
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中间业务播报讨论上传视频中介公司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的总称。具体业务主要有:(1) 汇兑业务,客户将现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汇给住在其他地方的第三者;(2) 信用证业务,客户委托银行向异地卖主支付货款的商品信用证业务,和客户将一定现款交与银行换取一种凭证,用于在该行其他城市的分支机构或往来银行汇兑现金的货币信用证业务;(3) 代收业务,银行代替客户收取各种款项、接受委托代替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贵金属和外汇;(4) 信托业务,银行代人管理财产、办理遗产转让、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等。 [1]中文名中间业务实 质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记 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1年7月4日目录1定义2业务区分3业务分类▪支付结算类▪银行卡业务▪代理类▪担保承诺类▪交易类▪投资银行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其他类4第二定义定义播报编辑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中间业务占银行收入比重逐年加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或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三大类。业务区分播报编辑中间业务广义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狭义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狭义的表外业务。日常工作中我们所说的中间业务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的广义的中间业务,而表外业务又是指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反映的狭义的表外业务。因此按照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发展情况,商业银行的业务大致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或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四大类。业务分类播报编辑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中间业务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银行卡业务中间业务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代理类中间业务快速增长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担保承诺类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四)其他担保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交易类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一)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二)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三)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四)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其他类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第二定义播报编辑李彦宏在2011年百度联盟峰会上提出,又称中间页,即做一个在搜索引擎和传统产业中间的状态来给别人提供服务,为传统企业提供互联网推广服务。 [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 知乎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 知乎首发于银行信贷业务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趣味话金融一、中间业务的概念及类型中间业务也称为无风险业务(风险小),是指银行不需要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最常见的是传统的汇兑、信用证、代收、代客买卖等业务。中间业务的基本特色就是业务活动不需要动用资金,与客户之间不发生借贷性的信用关系(服务性业务)。2.中间业务的类型:(1)汇兑业务: 汇兑也称"汇款",是指客户将现款交付银行,由银行把款项支付给异地受款人的一种业务。 (2)代收业务:代收业务是银行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3)代客买卖业务 :代客买卖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替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贵金属和外汇的业务。(4)承兑业务 :承兑业务是银行为客户开出的汇票或票据签章承诺,保证到期一定付款的业务。包括对商业汇票的承兑和银行汇票的承兑。 (5)信托业务 :银行信托是经营金融性质的委托代理业务,即银行作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处理有关钱财方面的事项。 (6)代理融通业务:代理融通是由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账款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 (7)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供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支付的新型服务工具的总称。它包括信用卡、支票卡、记账卡、智能卡等。二、表外业务的概念及类型1.表外业务的概念 表外业务是指凡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中间业务,又包括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些有风险的业务;如互换、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票据发行便利、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等业务。通常提及的表外业各专指后一类,属狭义表外业务。2.表外业务的类型表外业务一般分为四大类:承诺类、金融担保类、贸易融资类、金融衍生工具类;一、承诺类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时期内或者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信用业务的一类新型表外业务,如【贷款承诺】和【票据发行便利】等1.贷款承诺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时期或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提供贷款给借款人,并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的一种授信业务。贷款承诺是银行与贷款企业签定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规定在有效期内,只要符合一定条件,银行就要按约定的金额、利率等,随时准备满足客户借款需求。它在实现前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只在资产方加注;实现后才成为表内业务。 由于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要为此承诺准备资金,这就使银行可用头寸的压力增加,银行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因此银行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承诺费。贷款承诺协议还要明确 贷款承诺的有效期。出具贷款承诺视同发放贷款,因此,贷款承诺的授权与贷款的授权一致,审批程序也一致。 总之,银行承诺是典型的含有期权性质的表外业务。相当于客户拥有一个看涨期权,当其需要资金融通,而此时市场利率高于贷款承诺中规定的利率时,客户就可以要求银行履行贷款承诺,对客户按事先商定的条件发放贷款;反之,则可以选择不要求银行履行贷款承诺。对于银行来说,贷款承诺在贷款被正式提取之前属于表外业务,一旦履行,该笔业务就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贷款业务)业务举例* 某空调生产企业拟在近期合适的时间进行技术改造,为到时能随时获得可用资金,于是向工行申请贷款承诺。工行审批后同意承诺在今后 1 年内随时为该企业提供限额 1000 万以内的技改资金,该企业相应支付给工行 0.5%的承诺费。5 个月后,企业正式开始技术改造,于是向工行提出放款申请,工行根据承诺实际发放了 1000 万的贷款,并约定贷款期限 2 年,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一般来说,承诺费率是承诺额度的 0.25—0.75%。2.票据发行便利票据发行便利( NoteIssuance facilities,NiFs),又称票据发行融资安排,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循环融资保证协议。在协议期限(一般在5-7年)内银行保证客户以自己的名义发行系列短期票据(一般是3-6个月),银行则负责包销或提提供未售出部分的等额贷款。从而保障了借款人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银行为这一承诺收取手续费。票据发行便利使借款人得到了直接从货币市场上筹得低成本资金的保证,并能按短期利率获得银行长期贷款的承诺。银行则不但收取手续费,而且维持了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在该业务中,银行实际上充当了包销商的角色,从而产生了或有资产。二、金融担保类金融担保是银行根据交易中一方的申请,为申请人向交易的另一方出具履约保证,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业务虽不占用银行的资金,但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银行为此要收取一定费用。银行开办的担保类业务主要有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及票据承兑等比较传统的表外业务。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指银行应交易中一方的申请,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业务的行为,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 1.商业信用证商业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LC)是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通常简称信用证。信用证既是客户的结算工具,又是开证银行的书面承诺付款文件,因而也属于银行担保类业务的传统品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开证保证金),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在卖方所交单据(货运单、发票、汇票等)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条件下,开证行代买方付款。业务举例* 我国进口商从德国进口一批无缝钢管,双方约定以信用证作为贸易的结算方式。合同订立后,我国进口商作为开证人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同时提供银行规定的押金或其他担保。中行审查后接受开证申请,缮制信用证,并寄给与中行有代理关系的德国的通知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德国出口商),受益人审核无误后发货,同时开具汇票附上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送给当地议付行(常由通知行担当)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扣除手续费、利息等后,按汇票金额垫款付给受益人。 然后德国的议付行将单据寄给中行索偿。中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同时通知开证人(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付款,取得货运单据。 2.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 standby credit letter,sSCL),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的一种担保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无用的结算方式。因此,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开证人未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前述信用证的定义并无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面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无用的结算方式。因此,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3.银行保函银行保函( h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因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的信用,二者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付款唯一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或有关证明文件。业务举例* 某大型项目进行国际招标,项目金额为 10 亿美元。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又不签约而引起的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供万一该投标人中标后而不签约向招标人赔偿一定金额的保函。投标人 A 向中国银行申请出具保函。中行审查后同意申请,按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了支付金额为项目金额 3%的银行保函,保证在 A 违约时,根据招标人提出的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文件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投标结束,A 中标。但由于种种原因,A 不能实际接手该项目,因此拒绝签约。投标人因此向 A 提出索赔,A 流动资金头寸不足,暂时无力支付,于是投标人根据保函要求中国银行付款。中行如约付款 3000 万美元后,向 A 追索保函支付金额。 4.票据承兑银行承兑是一种传统的银行担保业务,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即为承兑。当汇票到期前或到期时,客户应将款项送交银行或由其自己办理兑付。如若到期客户无力付款,则该承兑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由于票据的兑付一般无须银行投入自己的资金,而是用客户的资金办理,为此银行要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三、贸易融资类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业务等。因为贸易融资具有明显的自偿性特点,商业银行在审查进口企业具有经营正常、下游客户稳定、销售回款有保障且周期短、货物变现能力强的特点后就可提供商品质押融资业务,如打包放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虽然银行提供了贷款,占用了资金,但由于拥有了商品质押保证,一且销售货款到账,银行的贷款就可收回。因此,贸易融资业务被称为或有风险的表外业务。四、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类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指银行为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投机而在衍生品市场进行远期、期权、期货、互换等金融工具的交易。 (4)贷款出售: 贷款出售指银行将类似贷款打包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提前收回资金,相当于投资者通过银行这个中介,间接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五.简述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中介人的身份代客户办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租赁业务、信托业务、代理业务、信用卡业务、代保管业务和信息咨询业务等。 表外业务是指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没有直接影响;但却能够为银行带来额外收益,同时也使银行承受额外风险的经营活动。 两者的相同点:二者都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收入来源相同;广义上的表外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中间业务。 两者的不同点体现为∶ (1)风险不一样。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一般仅处在中间人或服务者的地位,不承担任何资产负债方面的风险。表外业务虽然不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各方,即不直接形成资产或负债,但却是一种潜在的资产或负债。(2)在资产负债表处理不一样。中间业务总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在一定条件下;表外业务可以转化为表内业务,因为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3)加权资产处理不一样。根据巴塞尔协议,中间业务不计入银行加权风险资产,表外业务计入银行加权风险资产。更多更新中文章合集,可查看:高品质知识社群也可关注公众号:咻哥产品编辑于 2023-10-24 07:33・IP 属地上海商业银行银行间市场银行赞同 27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信贷业务公共基础—银行主
银行中间业务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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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收入来源国际上最常见划分中间业务种类的依据是收入来源标准,美国银行业根据收入来源将中间业务分为以下五类:一是信托业务,指信托部门产生的交易和服务收入;二是投资银行和交易业务,指证券承销、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三是存款账户服务业务,包括账户维护等;四是手续费类收入,包括信用卡收费、贷款证券化、抵押贷款再融资服务收费、共同基金和年金的销售、自动提款机(ATM)提款收费等;五是其他手续费类收入,包括数据处理服务费、各种资产出售收益等。按功能与性质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中,将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为九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如支票结算、进口押汇、承兑汇票等。(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二、银行卡业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收代付款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四)其他担保业务。五、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贷款承诺、透支额度等可撤销承诺和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不可撤销承诺两种。(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六、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包括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衍生业务。(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七、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八、咨询顾问类业务,是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结合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特点,形成系统的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经营管理需要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顾问和现金管理业务等。(一)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二)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三)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四)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九、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按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从中间业务的风险角度将其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和或有债权、或有债务中间业务。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是指那些只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入而又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质量的业务,包括与贷款有关的业务,信托和咨询业务,代理业务,支付业务等。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类中间业务,是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资产或负债业务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业务、金融衍生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等。商业银行依据什么标准对中间业务进行分类,取决于其经营管理的需要,比如国有商业银行中,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将中间业务产品分为结算、代理、银行卡、托管类、委托贷款、房改金融、咨询顾问、担保类、其他类等九项。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则分为结算、代理、银行卡、托管和其他类五项。 [4]风险特点播报编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业务相比,风险度较低,但并不能说没有风险。与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相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呈现以下特点。自由度较大中间业务不像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受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协议。中间业务可以在场内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绝大多数中间业务不需要相应的资本金准备,这导致部分商业银行委托性和自营性中间业务的过度膨胀,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透明度差中间业务大多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许多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如股东、债权人和金融监管当局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和评价其经营成果,经营透明度下降,影响了市场对银行潜在风险的正确和全面的判断,不利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风险分散交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涉及多个环节,银行的信贷、资金、财会、电脑等部门都与其相关,防范风险和明确责任的难度较大。高杠杆作用所谓高杠杆作用,也就是“小本博大利”。这主要是指金融衍生业务中的金融期货、外汇按金交易等业务所具有的特征。例如,一名债券投资者,只要拿出10万美元,便可以在金融期货市场上买入几个100万美元价值的债券期货合约。由于高杠杆的作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既存在着大赚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大亏的可能性。 [5]发展现状播报编辑国内境况大体来讲,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1995至2000年为存款导向阶段,发展中间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稳定和增加存款,相应地,中间业务创新主要集中在代收代付、委托贷款等业务领域。2000年以后,逐步过渡到收入导向阶段,以防范风险、增加收入为主要目的,与此相适应,代理保险、投资银行、资产托管等高收益中间业务成为创新的重点。在短短的数年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和创新的重要领域。2002年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8%,2003达5.63%,2004年约为8%左右。1995年到2004年十年间,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由69亿元增加到389亿元,年均增长25.6%。以工商银行为例,从2000年到2004年五年间,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分别为31亿元、38亿元、50亿元、79亿元和115亿元,同期,中间业务收入占经营净收入的比例由4%提高到8.77%,中间业务收入与利差收入的比例由7.48%提高到14%,中间业务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比例由12.9%提高到30.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由0.7万元提高到3万元,每万元资产中间业务收入由7.7元提高到21元。在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各商业银行还探索出了一套符合国情和各自行情的中间业务管理架构,如工商银行2002年成立了中间业务委员会,由三位行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由投资银行部牵头组织管理全行中间业务发展,并设有中间业务处,制定了专门的中间业务考核办法;中国银行最近成立了业务发展委员会,统筹整个集团业务创新与发展,并设有专门的中间业务管理部门等,在中间业务快速发展中有效地防范了各类风险,实现了依法合规经营。从200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7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可以看到,2006年全年16家商业银行境内业务净手续费收入同比增长52.8%,其中四大商业银行增长50.7%,其它商业银行增长66.1%。此外,据统计,200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境内中间业务收入总计7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8%,增幅较大。其中,人民币701.9亿元,占92.2%。外币折合人民币59.1亿元,占7.8%。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各类中间业务收入中,存在较高风险的担保、承诺和交易类业务收入为63.6亿元,占8.3%。低风险的支付结算、银行卜和代理等业务收入为697.4亿元,占91.7%。托管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最多,增长1.9倍,其中代理基金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4.4倍。融资顾问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71.3%,银行卡业务收入增长32.3%,代理业务收入增长31.8%。200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为4349.1亿元,中间业务收入与净利息收入的比率为1:5.7,与上年同期(1:5.8)相比略有提高。近几年来,我国中间业务一直稳定增长,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6]国外境况据统计,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有的银行占比更高,超过70%。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2000年18.8%上升到了2005年36.5%,到2005年达到42.90%。欧洲银行业的非利息收入2000年占总收入的比重为26%,2005年则达到39%。发展较快的国家如英国二者比重从28.5%上升到41.5%。2000年德国商业银行在全年收入的160亿马克中,利息收入只有55亿德国马克,且有近100亿马克的收入来自中间业务收入,到了2005年,德国银行业通过中间业务就获利340亿德国马克,占总盈利的65%。以德意志银行为例,2005年该行的手续费收入在前一年增长52%的基础上,又增长了42%。2005年德意志银行的营业收入287亿欧元,其中利息净收入68亿欧元,手续费收入为115亿欧元,占比为40%,成为该行最大的收入来源。 [7]作用播报编辑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业务相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具有以下作用。一是不直接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风险较小,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的时候,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不直接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虽然部分业务会产生“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但相对于表内业务而言,风险较小,改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相对较大。但这部分业务在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管理自身的风险提供了工具和手段,提高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防范的手段。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稳定收入来源。由于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通常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中间业务收入为非利息收入,不受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变动的影响。由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小,中间业务一般不会遭受客户违约的损失,即使损失,影响也不大。这样,中间业务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低成本的稳定收入来源,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中间业务收入已经成为西方国际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比一般为40%至60%,一些银行甚至达70%以上。三是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随着财富的积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个人理财、企业理财、咨询、外汇买卖、证券买卖等各个方面均存在较大需求。 [8]现存问题播报编辑相对于国外其他银行来讲,我国现代银行体系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屡经波折,没有成熟稳定的运营体制和环境,更没有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经营,导致商业银行严重依赖存贷利差维持高额的利润收入,简单易得的收入也使商业银行产生了极大的惰性。这一系列的因素也直接导致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比重非常低。(一)认识问题。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一定意义上讲,商业银行高管层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决定了这个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程度。受体制、眼界、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国内一些银行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商业银行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将实施,资本约束给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带来的影响认识不足,重资产负债业务,轻中间业务,仍然把中间业务当成拓展传统存贷款业务的辅助手段,对中间业务思考、研究、投入不多,发展中间业务的主动性、紧迫性不强。(二)中间业务品种少、手段单一。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虽有较大增加,但与外资银行相比,与市场需求相比,品种仍然较少。现有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结算、汇兑、代收代付以及信用卡、信用证、押汇等产品上,这些约占中间业务种类的60%。而在利用商业银行信息、技术和人才等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则还比较欠缺;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明显不足,覆盖面窄,未能形成规模效益;特别是现金管理、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组织安排,收购兼并顾问等政策允许、市场需求较大的业务发展水平较低,结果导致同质化产品多,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单个产品创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不强。2002年发生的“爱立信倒戈事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面对日益变化的客户需求,如果不能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将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必然导致优质客户的流失。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存在的问题,既暴露出商业银行创新动力和活力不足,产品管理滞后等弱点,也反映出现行银行监管中的问题,如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等。(三)运作不规范,缺乏完整系统的科学管理。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专门机构对中间业务的开发、运作进行系统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协调与配合。在运作中,大部分商业银行仅限于下达中间业务完成计划,而对如何加强中间业务发展的组织,提高发展水平,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投入不足,常常使基层行在中间业务市场开拓中处于被动局面。此外,中间业务的管理模式还大多是一种分割式模式,中间业务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完成。这种分散化的管理,而且各个部门往往是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方法,采取不同的考核目标和激励措施,这既不利于信息沟通,又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整体推进中间业务的发展。(四)非理性竞争现象突出,低层次竞争较为普遍。不规范的同业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前进的步伐受到阻碍,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中间业务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各行为了占市场、上规模,纷纷采取降低收费标准、不收费甚至倒贴的做法,你高我低,你低我免,你免我倒贴,严重威胁着中间业务市场的发育,其最直接的后果是中间业务量与收入不成比例,银行赚了热闹赔了钱。另外在中间业务创新方面,不少商业银行奉行拿来主义,采取跟随策略,坐等其它银行开发新产品,再抄袭模仿,跟上推出类似产品,并辅之以低价策略,损害了其它商业银行的利益。(五)发展不平衡问题。从掌握的情况看,国内各家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反差较大。一是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发展相对较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二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银行、中等规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较快,小银行发展相对滞后;三是中资银行与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相比差距较大。对这些问题,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银行与小银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间的差距还会不断扩大,这将不利于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整体水平的提高。(六)对经营效益贡献仍然不足。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的比重仍然明显偏低,对商业银行整体盈利能力的贡献度仍然有限。2004年,在四大银行中,中间业务占经营净收入的比重只有中国银行达到14%,其它三家银行均在10%以下。一些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资产规模较小,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可能稍高一点,但总体来说,仍然比较低,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差距较大。(七)中间业务风险认识与计量不够。中间业务在帮助银行提高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技术风险等等,需要严加防范。银行对许多中间业务还缺乏管理经验,对潜在风险认识不足。从《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确定的中间业务范围来看,除担保承诺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外,大多数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但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从过去几年的监管实践来看,中间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关联风险和信誉风险。如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开办的个别产品、个别理财产品,银监会都曾受理过各方面反映,作过风险提示。(八)专业人才及科技支撑力度不够。中间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需要大量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而我国商业银行无论在专业人才,还是在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上,对中间业务发展支撑力度都不够,既缺乏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配套设备,又缺乏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国际金融、投资、证券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部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素质不高,营销技能不全面,议价能力较低,制约了新产品推广和中间业务服务质量的提高。 [9]暂行规定播报编辑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八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 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银行中间业务详解,看懂五大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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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间业务详解,看懂五大业务模式
2017-11-01 09:59
来源:
支付圈
原标题:银行中间业务详解,看懂五大业务模式
一、什么是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中间业务占银行收入比重逐年加大。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
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或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三大类。
二、中间业务现状
中间业务收入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银行交叉销售、投行业务、零售信用卡业务、资产管理能力。银行在对企业客户的对公业务进行定价时会综合考虑客户可以带来的利润,测算客户可派生的中间业务收入。
零售业务也是如此,对于办理过按揭的客户,银行也会通过各类渠道营销理财、银行卡等中间业务。除传统的结算类业务收入外,债券承销、信用卡、理财及代销是银行近年来发力的重点。其收入的贡献与增长也体现了各家银行在这方面研发及营销的能力。
中间业务相对传统的息差而言资本占用更少,逐渐成为银行发力的重点之一。商业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与 传统的利息收入相对应。
展开全文
回顾上市银行的中间净收入占比,自 2013 年逐渐提高,2016 年全年与 2012 年相比提升了 3.4个百分点。虽然与美国大型银行相比仍有一定距离,但 仍保持提升的趋势。
股份制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农商行占比较低。大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自11 年一直保持在 20%左右。股份制银行此前中收水平低于大行,自 13 年开始发力于中间业务,占比从 12 年的 15%提高到 20%,提高了 5 个百分点增长明显。城商行的中收在 15、16 年增长较为明显,中收占比从 14 年末 13%提高至 16 年末的 19%。
结构:银行卡、财富管理为中收主力,从中间收入结构来看,银行卡、代理业务及理财业务收入处占比前列。
从今年上半年的手续费收入来看,上市银行手续费收入主要发力于银行卡手续费。
一是政策下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由于营改增对手续费收入影响。
25家银行手续费收入同比下降0.5%,与2016年全年相比,17年上半年银行卡手续费收入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是各个银行发力的重点。
而传统的清算结算手续费受减费让利的影响,占比下降了2个百分点。理财业务作为第三大收入受理财规模增长放缓影响,手续费占比也下降1个百分点。
三、各项业务情况
(一)银行卡业务:收单受费率渠道影响,信用卡分期近似利差
大行与股份制银行的中间业务中占比最多的是银行卡手续费,分别占比大 22%、30%;城商行银行卡手续费占比也在各项手续费中处前列,占比 14%;农商行手续费占比较低为6%。农商行主要深耕本地,面向群体与大中型银行不同,因此银行卡收入占比较低。
中大型银行在重点城市均有布点,银行卡营销手段更为丰富。从披露信用卡收入的上市银行数据看来,近年来商业银行持续挖掘信用卡市场,提高收入贡献比例,光大与招行信用卡收入占比已达 15%以上。银行卡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年费、取现费、交易费和商户佣金。对信用卡而言,包括信用卡持卡人年费、挂失费、预借现金、主动分期手续费等。
银行卡收单业务受渠道竞争、政策影响下费率变化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率先在支付场景上发力,提供二维码扫码支付方式,使得支付渠道一定程度上向第三方转移。银行也先后推出自身品牌的支付手段。
另一方面自16年9月6日起刷卡手续费调整,取消了此前按照三类行业分类规定费率的标准,发卡行的服务费按照借记卡与贷记卡两类进行收费,费率分别不高于0.35%、0.45%。
在新规发布前实质上市场上存在“套码”以换取低费率的收单乱象,因此调整后对发卡行收入影响不大。银行卡收单费用的压力主要仍来自于竞争较为激烈的营销及外部渠道影响。
另一方面,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在银行卡手续费中占比较高。信用卡的分期手续费主要受消费者使用规模及频率影响,即银行卡发卡量、信用卡透支额影响,本质上则是消费者的消费习。持卡人的预借现金与主动分期手续费在产生过程中伴随持卡人每期账单产生,可以近似看作信用卡应还款的利息。
从美国大型银行来看,由于其盈利模式的不同,收入结构呈现不同情况。
一类银行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利差收益,发卡行鼓励用户透支以提高卡均未偿金额,以便在免息期后获得利息收入。如 Discover 信用卡利息收入占比达 70%以上。
另一类银行是以支付为主的盈利模式,以商户收单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及罚息收入、年费及提现费等为主要收入。
收单行参与与特约商户有关的所有环节。为获取商户收单手续费,这类银行的目标是提高客户的消费金额。如 American Express 的 2015 年信用卡利息收入仅占 18%,非息收入占比达 82%。
(二)理财、代理业务:规模增长放缓,费率波动较大
上市银行理财与代理业务手续费占比分别为 13%、16%。其中,理财手续费大行、股份制占比较高分别为 15%、12%,城商行仅占 5%。代理业务手续费则相反,城商行与农商行占比较高,分别为 32%、67%,大行与股份制占比 11%、10%。
理财业务手续费来自于银行表内表外受托理财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代理基金销售、代理保险等。两者都是银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而来的手续费,我们将其统一看作财富管理收入。从招行披露的数据来看,这部分收入最主要仍来自于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代理基金、保险及信托计划占比相近。
理财手续费收入受银行自身资产管理规模影响。15、16年理财手续费收入伴随着规模高增长,手续费可比同比增速分别达59%、18%。
过去几年银行理财规模一直保持高速增长,16年末同比增速达23.6%。进入17年伴随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广义负债管理,监管对于同业理财从严检查,理财增速降至4%,同业理财规模较年初下降了2.6万亿。
理财规模增长的放缓一定程度影响了手续费的增长。同时代理与理财业务的发展也与资本市场的表现密不可分,在资本市场表现更好时新增资产流入更多。
理财收益可以看做资产与负债端的利差中一部分为客户端收益,其他部分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则是银行端收益。根据 17 年上半年期初期末表外理财规模及其手续费收入,我们测算了银行端表外理财手续费收益率。可以看出,理财手续费收益率的波动范围较大,在 0.04-0.46%之间。
代销手续费主要受代销的基金、保险、信托产品规模以及费率的影响,而这些非银产品的增长又受监管政策的影响。过去两年保险业爆发式增长,银行代理保险业随之增长。今年以来,保险严监管,代销保险业务也随之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除银行代销渠道外,还有基金公司直销、券商渠道及其他财富管理机构渠道。在过去一两年,银行代销渠道增长仍在,但直销规模增加迅速,也对银行代销规模有所挤压。根据招行披露数据我们测算17 年上半年表外理财、公募基金、资管计划三者的手续费率分别为0.29%、0.15%、0.17%,相比之下理财手续率更胜一筹。
(三)结算、清算业务:传统中收业务,受外部影响较大
大行与农商行结算清算手续费占比高,股份制、城商行占比低。大行结算清算手续费占比15%,仅次于银行卡、代理理财。农商行中间业务较为单一,结算清算贡献仅次于代理业务,占比25%。
具体来看大行与农商行占比高的原因各不相同。结算清算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国际结算业务。大行占比较高是因为其具有覆盖广泛的网点和客户基础,为庞大的结算量打下基础。
农商行则是因为其中间收入结构较为单一。上市农商行普遍以银行卡、结算清算和理财一类传统中间业务收入为主。并且上市农商行位于江苏地区,当地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国际结算业务收入也是其重要中收之一。
结算类业务优惠减免力度逐步加大,个人人民币结算业务收入受影响。结算业务伴随网络发展其渠道正从柜台等实体终端向电子渠道转移。商业银行逐步落实国家金融服务收费政策,减免业务手续费,结算业务又是其中的重点之一。近年伴随银行减免让利的规模逐渐扩大,个人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入也同比减少。
国际结算类业务受经济环境影响而波动。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印象因素是外贸业务形势与人民币汇率。从下图可以看出,结算清算手续费的同比增速与进、出口金额的增速的趋势相近。自2010年后,结算清算手续费与进出口金额增速均逐渐趋缓,考虑 17 年上半年进出口增速有所回升,结算清算手续费或有望回暖。
(四)托管业务:规模处上升通道,费率竞争激烈
上市银行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手续费占比10%。其中,股份制的占比较高为17%,大行和城商行分别占比7%、10%,农商行未单独列出这项收入。各家银行手续费定义略微有差,但这一项主要为托管业务手续费。可以看出托管业务在股份制中收中占据一定地位。
托管业务的收入主要依靠规模经济效应,中大型银行更具有优势,近年来托管资产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资产托管存量规模达121.9 万亿元,同比增长39.03%,2010-2016年托管规模平均复合增长率达53.06%,保持高速增长。
托管资产规模的迅速增长也伴随着托管品种逐渐多样化。托管的产品从最初的公募基金逐步拓展到银行理财产品、社保基金、QDII、QFII、保险资产、信托资产、企业年金、ABS、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股权基金托管等。尽管公募基金及银行理财规模近年增长较快,但证券资管、专户产品的快速崛起改变了托管的产品类型格局。
托管业务不仅面临业务种类的扩充,托管提供商也逐渐扩充了其他非银机构,因此托管费率面临更激烈的竞争。银行的相对优势则是其广泛分布的网点具有更强的代销优势。伴随券商也逐渐拥有基金托管牌照,托管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相对同质化的产品使得银行更多通过降低费率来扩大规模。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2012年、2013年和 2014年全行业托管费收入分别为213亿元、314亿元和370亿元,分别上涨27%、47%和17%,低于规模增速。托管的产品类型占比的变化及托管费率下行是托管收入增速不及规模增速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不同金融产品的托管费率分化较大,不少银行也在拓宽托管品种。从 Wind数据统计托管费率来看,不同类型产品的托管费率区间不一,主要是由规模及需要提供的服务决定。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率较股票基金产品更低,股票基金托管费率0.1%上下;信托、私募由于其规模差别大、服务差异化更大,费率区间更大。
(五)担保承诺、投资银行业务:受政策及债市环境影响
担保承诺业务与投资银行类手续费来自于对公业务。在上市银行手续费收入中占比6%、11%。担保承诺业务中大行、股份制、城商行分别占比6%、5%、7%;投资银行类业务也以大行、股份制、城商行为主,农商行主要受制于牌照限制。
担保承诺业务是银行为公司客户提供信用证、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及其他形式保证付款和履约的担保服务。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大型优质企业更多地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投资银行类手续费包括债券承销收入,以及企业并购重组业务及债务类融资顾问业务手续费收入。
在减费让利的政策推动下,银行除了在结算方面让利外,也加大对企业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银行逐渐取消部分与贷款相关的部分担保承诺类收费。债券承销收入则受债市一级市场的环境影响。从WIND 统计数据来看,2017年上半年银行承销规模为2.99 万亿元,而16年全年承销规模约9.8 万亿元,年化后规模明显下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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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什么是中间业务
2 中间业务的内容
3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
4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特点
5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作用
6 相关条目
[编辑] 什么是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
[编辑] 中间业务的内容
1.转账结算和汇兑业务
转账结算业务又称"非现金结算"或"划拨清算",即用划转客户存款余额的办法来实现货币收支的业务活动。转账结算业务主要是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等结算业务,这是银行中间业务中最频繁最量大的业务。汇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交付的款项汇往异地的指定收款人的业务活动。
2.承兑与信用证业务
承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商业票据进行担保,承诺到期一定付款的业务活动。
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担保付款的业务,可以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了解信用能力的矛盾。银行经营信用证业务可以从中收取手续费,并可占用一部分客户的资金。
3.代收业务
代收业务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客户根据各种凭证收取款项的业务。代收业务的主要凭证有支票、有价证券、商品凭证、外汇和其他票据。
4.同业往来
同业往来是指银行之间在办理各种业务时建立的往来关系。
银行在办理汇兑、信用证、代收等业务时,需要在不同地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之间进行。如果这些银行之间没有隶和联行关系,就需要事先订立契约,并建立往来账户,通往来账户办理相互之间互托的收付事项。
5.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种形式的银行卡卡人办理存取款、转账支付等的业务活动。银行卡有信用票卡、自动出纳机卡、记账卡等多种形式。
除上述业务之外,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还包括代客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为客户提供保险箱子计算机服务业务等。
[编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以下九大类:
一、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 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四、担保及承诺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担保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五、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六、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七、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一)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三)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四)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类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编辑]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特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业务相比,风险度较低,但并不能说没有风险。与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相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自由度较大。中间业务不像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受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协议。中间业务可以在场内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绝大多数中间业务不需要相应的资本金准备,这导致部分商业银行委托性和自营性中间业务的过度膨胀,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
二是透明度差。中间业务大多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许多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如股东、债权人和金融监管当局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和评价其经营成果,经营透明度下降,影响了市场对银行潜在风险的正确和全面的判断,不利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三是多数交易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涉及多个环节,银行的信贷、资金、财会、电脑等部门都与其相关,防范风险和明确责任的难度较大。
四是高杠杆作用。所谓高杠杆作用,也就是“小本博大利”。这主要是指金融衍生业务中的金融期货、外汇按金交易等业务所具有的特征。例如,一名债券投资者,只要拿出10万美元,便可以在金融期货市场上买入几个100万美元价值的债券期货合约。由于高杠杆的作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既存在着大赚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大亏的可能性。
[编辑]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作用
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业务相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不直接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风险较小,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的时候,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不直接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虽然部分业务会产生“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但相对于表内业务而言,风险较小,改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相对较大。但这部分业务在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管理自身的风险提供了工具和手段,提高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防范的手段。
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稳定收入来源。由于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通常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中间业务收入为非利息收入,不受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变动的影响。由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小,中间业务一般不会遭受客户违约的损失,即使损失,影响也不大。这样,中间业务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低成本的稳定收入来源,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中间业务收入已经成为西方国际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比一般为40%至60%,一些银行甚至达70%以上。
三是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随着财富的积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个人理财、企业理财、咨询、外汇买卖、证券买卖等各个方面均存在较大需求,
因此,人们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中间业务的发展,丰富和完善了银行的功能,使银行在提供传统的银行业务之外,能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西方部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已经覆盖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甚至工商流通领域,成为“金融超市”,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竞争能力。
随着银行业发展全球化、综合化趋势的加强,新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金融创新的加速,中间业务已日益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显示服务功能和竞争能力的关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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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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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行地位难保,招行全面超越,百年交行如何能够摆脱困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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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38.163.* 在 2011年3月26日 11:13 发表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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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41.234.* 在 2011年4月1日 16: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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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4.209.* 在 2011年4月3日 16:13 发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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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180.* 在 2013年12月4日 17:29 发表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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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2.4.* 在 2019年10月25日 17:38 发表
很不错,解释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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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不同角度研究银行的中间业务? - 知乎
如何从不同角度研究银行的中间业务?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如何从不同角度研究银行的中间业务?财资一家1.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一般而言,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创造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我们在分析中,将中间业务收入(简称“中收”)对应到利润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一项。与利息净收入类似,中间业务收入也是剔除了业务直接成本之后的净值。需要注意,有观点将“非利息收入”视作中间业务收入,如此分类不够准确。这是因为,其中包含的投资收益来源于银行自身的投资行为而非对客户的服务,且证券交易也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并不算严格意义的中间业务。与利息净收入中同质化的业务模式不同,中间业务包含的子业务种类众多,如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结算业务、托管业务等等,每项业务相当于一个细分市场,演变逻辑也相对独立。我们将在第二部分对中间业务收入进行详细拆分。2.重要指标衡量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常用的有两项比例指标:(1)中间业务收入/营业收入(中收占比)。展示的是银行收入结构,传统观点认为,中收占比高意味着收入和业务的多元化程度高。但需要注意的是,利息收入偏弱可能导致中收占比虚高;(2)中间业务收入/总资产。类似ROA,剔除了资产规模的影响,也不受利息收入干扰,更适合横向比较;从实际情况看,各家银行两项指标的排序基本相近,不同类银行间大致呈现股份行>国有行>城商行的规律。3.银行画像但仅考察这两项指标,并不足以刻画各家银行的特点。我们进一步考察如下两个问题:(1)银行在中间业务上投入力度和效率如何?(2)中间业务收入质量和利润转化率如何?对于第一个问题,以中间业务支出/中间业务收入,作为中收成本收入比,将其和中收/总资产放在同一张散点图中,可以得到如下四种组合:(1)中收成本收入比低,中收/总资产高。即在中间业务上投入低效果佳,可认为业务多元化已取得一定成效,享受到了规模效应,典型如招商银行;(2)中收成本收入比高,中收/总资产高。在不断发力中间业务,且已取得成效,一般是处于转型期的银行,典型如平安银行;(3)中收成本收入比低,中收/总资产低。对中间业务投入不多、不够重视,中收在公司收入的贡献也较低,此类银行一般以传统信贷业务为主,典型如北京银行、交通银行;(4)中收成本收入比高,中收/总资产低。中间业务效率不高,或已经在加大中间业务投入力度,但短期内效果还不明显。典型如南京银行。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将ROA和中收/总资产放在同一张散点图中,同样有四种组合:(1)ROA高,中收/总资产高。这意味着高的中收占比能够较好转化为公司利润,转型取得成效。典型如招商银行;(2)ROA高,中收/总资产低。公司传统业务盈利能力较强,但中间业务仍有提升空间。国有行较为明显,典型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3)ROA低,中收/总资产高。中收占比高但盈利能力却偏弱,说明收入结构不平衡。可能是利息收入较低,也可能是因为业务成本过高(转型期加大投入)或信用成本过高(不良消化期)。典型如平安银行、光大银行。(4)ROA低,中收/总资产低。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化程度均不佳,典型如交通银行。作者:邱冠华、袁梓芳、郭昶皓、梁凤洁;来源:国泰君安研究所银行组。发布于 2019-10-25 17:30银行工作银行系统银行赞同 9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票据承兑;
(二)开出信用证;
(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贷款承诺;
(五)金融衍生业务;
(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
(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代理证券业务;
(九)代理保险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 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
(一)各类汇兑业务;
(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
(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
(五)委托贷款业务;
(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七)代理资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
(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
(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
(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
(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业务;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
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
(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